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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条 为保证齐鲁师范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教学质量,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,严格学籍管理,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,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、 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国家政策招生、录取的成人函授、业余等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籍学生。
第二章入学、注册与学籍
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新生,必须持《齐鲁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新生入学通知书》及相关证件,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学校或教学点办理入学报到手续。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,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或教学点请假延期入学,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,并附工作单位或所在街道、乡镇证明。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,或虽经请假,超过所延期限仍未报到者,取消其入学资格。
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,学校根据上级相关部门要求,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。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,并取得学籍;复查不合格的,学校将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,直至取消入学资格。凡属于不符合招生条件,弄虚作假、冒名顶替者,不论何时发现,一经查实,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,并报有关部门查究处理;凡属于专升本学员专科证审验不合格者,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。
第五条 每学年开学,学生须按规定缴纳年度学费、教材费等费用,逾期交费加收延期付款违约金。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,逾期两周未办理相关手续者,按自动退学处理,取消其学籍。
第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,不得具有双重学籍。
第七条 学制:高中起点专科,专科起点本科,函授、夜大(业余)均执行2.5年学制。
第三章成绩考核与记载
第八条 学校成人教育采取网上授课与面授相结合的教学模式,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网上学习活动,同时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网络课程与面授学习任务。因病、因故不能参加学习者,须事先向函授站请假并履行请假手续,否则以旷课论处。
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。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,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。
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。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均按百分制计分。课程成绩=平时成绩(10%)+作业成绩(20%)+卷面成绩(70%)。60分(含)以上为及格。毕业论文(设计)等按五级制(良好、中等、及格、不及格)记分。
第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,必须在考试前书面向学校或教学点请假 (因病,须有医院证明 ),并报继续教育学院申请缓考。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参加考试者,以旷考论处。旷考课程,学生只能参加毕业前统一组织的总补考一次,成绩按补考处理。经批准缓考者,学生也需参加毕业前组织的补考,视同正常考试。
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准许补考一次,补考在学生毕业时统一安排。
第四章转专业、转学与转教学点
第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,学生应在录取专业坚持学习。
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可准许转专业。
(一)学生确实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或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;
(二)学校根据需要而调整专业者。
第十四条 不允许文、理、艺术类专业互转。
第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需向所在教学点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,填写《学籍信息修改申请表》,所在教学点主管领导签署意见,整理汇总《成人教育学籍变更登记表》上报至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并办理相应手续。
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,只能转专业一次。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,不得申请转回。
第十七条 新生转专业应在一年级第1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,逾期不予办理。
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准予转学:
(一) 学生确有某方面特长,而本校无相应专业;
(二) 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,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。
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予转学:
新生入学未满一学年者;
已在校学习二年(含二年)及以上者;
无正当理由者。
第二十条 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学习,需本人申请,原学校同意,并交省级教育部门录取名单复印件两份,待山东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正式办理注册手续。
第五章 休学、复学与退学
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、层次的学制按教育部的规定年限,最长学习期限不超过学制规定外二年。
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予休学。
(一)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,必须停课休养或治疗在两个月以上者;
(二)因工作需要,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;
(三)因某种特殊原因,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。
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,需本人填写《学籍信息修改申请表》,教学点主管领导签署意见,并附医院证明或工作单位证明等材料,由教学点汇总填写《成人教育休学学员名单》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。
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。
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:
学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 (如遇寒暑假,则提前到寒暑假之前一个月)按规定向教学点提出书面复学申请,由学生本人填写《学籍信息修改申请表》,并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工作单位证明。由教学点统一整理汇总,按照《成人教育复学学员名单》要求格式,上报至继续教育学院,经批准后,方可办理复学手续。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,应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予以退学:
(一)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,一个学期内不参加教学活动者;
(二)经补考各学年累计四门课程(含)不及格者;
(三)无故不按时办理注册手续者;
(四)休学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者;
(五)经医院诊断患有精神或其它不宜继续学习的疾病者;
(六)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;
(七)本人申请退学者。
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退学,由学生本人向所在教学点填写《学籍信息修改申请表》,由教学点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附有关材料,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。
第二十八条 对于拟退学学生,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审核备案,并在齐鲁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网站公示 10 天。
第二十九条 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,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诉。
第三十条 退学和被取消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。
第六章毕业、结业与肄业
第三十一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,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,成绩合格,德、智、体达到毕业要求,准予毕业,颁发毕业证书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15年 1月后入学的年级开始试行。本规定如与以后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不一致,按上级规定执行。
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齐鲁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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